(2015)米东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岳浚与被申请人王洪萍、张长生申请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岳浚,王洪萍,张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刘岳浚,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被申请人:王洪萍,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被申请人:张长生,男,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申请人刘岳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洪萍名下位于米东区米泉南路房产(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马子超将自己名下位于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西路的房产(米房权证西字第**)为申请人所提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岳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萍所有位于米东区米泉南路的房产(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马子超所有位于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西路的房产(米房权证西字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奋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司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