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衡楚与被执行人西安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衡楚,西安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刘衡楚,男,。委托代理人蒋小燕。被执行人西安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鸿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宝安。申请执行人刘衡楚与被执行人西安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衡楚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车牌号为陕AJH7**别克商务车产权过户手续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5月25日将过户裁定及协执送达西安市公安及车辆管理所及申请执行人刘衡楚的委托代理人蒋小燕,申请执行人刘衡楚的委托代理人蒋小燕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自愿交纳本案执行费350元,且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