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铁军与被告况欣、王军辉、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铁军,况欣,王军辉,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彭铁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建生,衡阳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欣,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大龙,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辉,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志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兵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铭,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告彭铁军与被告况欣、王军辉、石家庄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彭铁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彭铁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3.10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彭铁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向东审 判 员 陈海岚人民陪审员 汪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