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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荣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荣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武威市荣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荣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未收集全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荣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査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