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马现章,李树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84号原告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平。被告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被告李巧梅。被告马现章。被告李树军。原告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马现章、李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润泽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李巧梅、马现章、李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