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声祥诉陈道贵、郑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声祥,陈道贵,郑声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郑声祥,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道贵,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声珠,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声祥诉被告陈道贵、郑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声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26元,由原告郑声祥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