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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声祥诉陈道贵、郑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声祥,陈道贵,郑声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郑声祥,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道贵,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声珠,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声祥诉被告陈道贵、郑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声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26元,由原告郑声祥负担。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