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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心超诉王红东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王心超,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红东,男,4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超与被告王红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国举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