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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登万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登万,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597-2号申请执行人唐登万,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达达执字第5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亮所有的川*****海马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陈亮与唐登万达成执行和觧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陈亮所有的川*****海马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3)达达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