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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鲍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鲍��,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烔炀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