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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车某甲、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车某甲,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甲,农民。被告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车某乙,农民,任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甲穆延寿、被告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