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车某甲、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车某甲,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甲,农民。被告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车某乙,农民,任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甲穆延寿、被告平度市田庄镇西石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