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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周地与齐美银、冯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杨周地,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飞,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美银,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年香,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杨周地诉被告齐美银、冯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正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周地及委托代理人汪贤文、章剑飞、被告齐美银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刘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年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周地诉称:被告齐美银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现金支付),对此被告齐美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年利息2万元。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被告齐美银、冯年香系夫妻关系,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齐美银、冯年香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按约定年利息2万元计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齐美银、冯年香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时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齐美银辩称:当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但事后,原告又向被告借款58万元,经抵消,现原告尚欠被告48万元,被告将另行起诉,故原告诉求不能成立。被告齐美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8万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认为,当时原告系被告承建工程的瓦工劳务承包人。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58万元借条,该借条注明了瓦工工资款全部付清,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抗辩理由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同时被告主张另行起诉,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理查明:被告齐美银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现金支付),对此被告齐美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年利息2万元。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被告齐美银、冯年香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齐美银欠原告借款,理应在原告催要时,就应及时归还。被告齐美银拖欠至今,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齐美银、冯年香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被告齐美银所欠原告之债,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两被告共同归还。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美银、冯年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周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6日起,按约定年利息2万元计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齐美银、冯年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