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任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5日内履行案件款1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1950元,但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某花苑某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某某所有的晋DXXX**宝马轿车。三、限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将对查封、扣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欠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苗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