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佩香与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佩香,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胡佩香,女。被告王新,男。原告胡佩香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振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佩香、被告王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佩香起诉称,2013年9月10日,被告王新以发展生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约定月利率2﹪,当年12月15日还款付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000元,给付从借款之日至2014年12月10日间共计15个月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200元。被告王新答辩称,对原告所述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是因与原告一同打黑彩欠的钱。被告负责向原告报彩票号码,由原告负责给被告打彩票,如果中奖原告给被告中奖钱,如果不中,被告给原告彩票钱。被告王新不同意偿还欠款。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000元,给付利息102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胡佩香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证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王新以发展生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约定月利率2﹪,当年12月15日还款付息。经质证,被告对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因打黑彩欠的钱。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存取款凭条4张,证明被告曾于2013年7月分四次向原告丈夫李××账户内汇款,四次汇款均为打黑彩欠款。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分四次给原告丈夫汇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均系平时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不是打黑彩欠款。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证,且原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通过举证、质证及认证分析,结合庭审笔录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9月10日,被告王新以发展生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约定月利率2﹪,当年12月15日还款付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000元,给付从借款之日至2014年12月10日间共计15个月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10200元。需要说明的问题,庭审后,法庭曾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公安机关在查阅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后,认为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打黑彩形成的。本院认为,原告胡佩香与被告王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且被告王新对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应予确认。被告关于因打黑彩形成债务的辩解,根据被告提供的四张存取款凭条,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往来,无法认定与打黑彩存在必然的联系,原告该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20‰月利率标准主张利息,因原、被告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标准违背法律规定,应调整到法定标准利率18.8‰支持原告利息9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新欠原告胡佩香本息合计人民币43180元,此款被告王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王新负担442.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亚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