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992号原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委会西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杜全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9层932室。法定代表人郭海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宏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