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慧娜与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孙慧娜,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金坐标小区1幢1105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慧娜诉被告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娜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孙慧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