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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与宁波弘扬暖通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宁波弘扬暖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7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宁波弘扬暖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在执行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与宁波弘扬暖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弘扬暖通制造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4109.4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浙江绿能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57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