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臣笃与李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笃,李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李臣笃。被申请执行人:李传会。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34800.00元、案件受理费149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