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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娄方蓉、娄岚、娄义中与赵永德、重庆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义中,娄岚,娄方蓉,赵永德,重庆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娄义中,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娄岚,女,201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娄方蓉,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赵永德,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6-1-10。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蓉、娄岚、娄义中与被告赵永德、重庆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蓉、娄岚、娄义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娄方蓉、娄岚、娄义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方蓉、娄岚、娄义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3元,予以免收(已缓交)。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