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717号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伍红艳,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唐彬,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被告:熊华军,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花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