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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静书与宋守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书,宋守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461号原告吴静书,居民。被告宋守彬,农民。原告吴静书诉被告宋守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开票。被告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参加了诉讼,但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到庭,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静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