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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殷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殷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郝建军,男,生于1960年11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兆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缺席)原告郝建军与被告殷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军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军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殷兆伟向原告郝建军收购瓶子,未及时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一直期盼被告早日还款,但被告一再违约。后来甚至拒接原告的电话。被告的行为是故意逃避债务,有损诚信原则。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殷兆伟偿还欠款146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殷兆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殷兆伟在原告郝建军经营的酒吧收购旧瓶子,未当场付款,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63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殷兆伟欠原告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偿还。被告未及时还清欠款,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殷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兆伟偿还原告郝建军欠款1463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6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殷兆伟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