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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84号原告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乐合,总经理。被告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柴海涛,经理。被告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山东递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英雏人民陪审员  吴 昕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