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黄某,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黄某连续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城水云间15-2-1102两年以上,故被告黄某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案应属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龙政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人民陪审员 凌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