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兆有与庞英、孙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有,庞英,孙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有。被执行人庞英。被执行人孙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有与被执行人庞英、孙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6500元,诉讼费2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