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48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被告刘某,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