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文彬与李红、立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彬,李红,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李民,贾江涛,张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张文彬,男,汉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住该区。委托代理人麻继张,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红,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区。被告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宝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民,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无业,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贾江涛,男,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张耀荣,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李红、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李红、申请追加李民、张耀荣、贾江涛、乔宝利、为共同被告,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相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宏军,人民陪审员杨富琪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委托代理人麻继张,被告李红、及追加的被告李民、乔志凌、贾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彬诉称,被告李红在经营管理未注册登记的“霸嘉洗涤公司”时从原告处购买洗涤用品,至204年2月28日尚欠货款59805元,并出据欠条一张。在未结清欠款的情况下,霸嘉洗涤公司重新组织成立了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其向立洁公司催要货款时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在欠条上加盖了印章,认可了该笔债务,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98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李红辩称,所欠款项经确认属实,在其经营管理霸嘉洗涤公司时所欠,不是其个人行为,立洁公司是霸嘉公司原有股东注册登记的欠款应由公司清偿。被告立洁公司辩称,霸嘉洗涤公司和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不是一个公司,其公司不经营洗涤用品,霸嘉公司也未向该公司移交该用品。立洁洗涤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有所变动。在就是印章是怎么盖的我都不知道,也没有受权让业务员加盖印章,不应由其公司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斌与被告霸嘉洗涤公司经营管理人李红达成口头协议,在原告张文斌处购买洗涤用品协议,原告供应至2014年2月份,被告欠原告货款59805元,并在2014年2月27日出据了欠条一张。后霸嘉洗涤公司重组成立洁洗涤有限公司,并在欠条上盖章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霸嘉洗涤公司在试营业期间,经营管理人李红与原告张文斌以口头形式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霸嘉洗涤公司供应洗涤用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犯法律、法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欠条符合证据规则,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印章起到了保证作用,应承担保证连带责任。被告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道印章是怎么加盖的,没有授权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的利息部分因原、被告无约定也五证据支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及追加被告李民、张耀荣、贾江涛、乔宝利、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文彬支付货款59805元,被告立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李红及追加被告李民、张耀荣、贾江涛、乔宝利、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相明审 判 员 段宏军人民陪审员 杨富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