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郝辉与被告商丘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郝辉,商丘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李郝辉,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传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郝辉与被告商丘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郝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郝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窦玉巧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