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丽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龙山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娜,白山市龙山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娜,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丽春,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龙山寺。负责人释常荣(身份证姓名李荣新)委托代理人许岩,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丽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龙山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市龙山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丽娜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36.00元,申请执行费666.00元,保全费520.00元。经本院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浑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浑执字第11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