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秦春霞。被执行人陈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陈环成离婚纠纷一案,(2014)庆中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环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春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环成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0元,给付申请人秦春霞财产折价款8000元,困难帮助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环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已判决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扣划,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4)庆中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春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从被执行人陈环成账户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