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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73号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源县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波,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系该社职工。被告李良,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