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德昌、沈玉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徐德昌,沈玉芳,徐磊,沈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沈洪军。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徐德昌。委托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芳。被告徐磊。被告沈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德昌、沈玉芳、徐磊、沈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黄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人民陪审员  王兴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