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德昌、沈玉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徐德昌,沈玉芳,徐磊,沈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沈洪军。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徐德昌。委托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玉芳。被告徐磊。被告沈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德昌、沈玉芳、徐磊、沈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崇明县港西镇静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黄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人民陪审员 王兴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