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柴少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少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436号罪犯柴少楠,男,别名:楠楠,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临河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1)巴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柴少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12年2月10日送伊金霍洛监狱服刑改造。原审被告人柴少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6日提回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巴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柴少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八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减刑7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向东、王秉军出庭履行职务,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干警赵海荣、陶永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发表提请减刑建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柴少楠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少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柴少楠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首次减刑,犯罪中系主犯、数罪并罚一罪十年以上,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少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