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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塔那空.乐刚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THANAKORNLOEDNGAM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97号罪犯THANAKORNLOEDNGAM,中文译名塔那空.乐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塔那空.乐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塔那空.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4月23日、2011年12月15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681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78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塔那空.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塔那空.乐刚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2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塔那空.乐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塔那空.乐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5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超宇审 判 员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