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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革与陈长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革,陈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杜革。被执行人:陈长健。申请执行人杜革与被执行人陈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