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革与陈长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革,陈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杜革。被执行人:陈长健。申请执行人杜革与被执行人陈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