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贾庆福、李俊国、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贾庆福,李俊国,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正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庆福。委托代理人王春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见勇。委托代理人蒋德国。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庆福、李俊国、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贾庆福于2014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俊国、圣光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贾庆福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45000元(因伤残鉴定未作出,其他相关损失待伤残作出后再另行起诉)。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立,被上诉人贾庆福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庆,被上诉人李俊国,被上诉人圣光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勇、蒋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8月11日10时40分许,李俊国驾驶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城关镇复兴路育才巷路口道路时,与行人贾庆福相撞,致贾庆福受伤,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李俊国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庆福无责任。事故后,贾庆福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诊断为:1、左侧硬膜下血肿;2、脑出血并颅底骨折;3、左腕部皮肤挫裂伤。支付医疗费1578.5元。处理意见:转上级医院治疗。贾庆福于当天出院转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右侧小脑半球、左侧颞叶,右侧胼胝体体部挫裂伤,右侧胼胝体压部、左侧额叶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4、左侧额、颞、枕、顶部硬膜下血肿;5、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6、多发软组织损伤;7、脑出血后遗症。支付医疗费21023.24元,住院17天。2014年8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住院期间留陪2人。2014年8月28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外伤后右侧肢体活动障碍。2014年9月23日出院,住院26天,住院期间2人陪护,支付医疗费37466.61元,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当地医院康复治疗;2、加强锻炼,促进功能恢复;3、若出现相关病情变化,及时就诊;4、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4年9月23日转入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后脑出血右侧肢体活动障碍;2、高血压病。2014年12月16日出院,住院期间2人陪护,住院83天,支付医疗费32129.2元。原审另查明:1、豫DF08**号车的所有人为圣光物流公司,李俊国为圣光物流公司的员工,出事故时为圣光物流公司安排其去车管所审验车辆,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26日0时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贾庆福称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为其儿子贾广阔、女婿杨华伟,并提供了贾广阔与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其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2月16日请假在医院护理其父亲贾庆福,这期间工资停发,提供了贾广阔2014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工资表,显示其工资分别为4480元、3775.75元、3868.15元,平均工资为4041元/月,提供了杨华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提供详细的工资收入情况。3、2013年居民服务行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4、发生事故后,李俊国支付贾庆福12578.5元,贾庆福表示其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次只起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他相关损失待伤残作出后再另行起诉。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李俊国驾驶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贾庆福相撞,致贾庆福受伤,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李俊国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庆福无责任。各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李俊国作为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俊国是圣光物流公司的员工,出事故时是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李俊国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圣光物流公司承担。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贾庆福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圣光物流公司按其责任比例承担。贾庆福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578.5元+21023.24元+37466.61元+32129.2元=92197.55元,有票据。2、营养费1260元(10元/天×126天)。3、伙食补助费3780元(30元/天×126天)。4、护理费,贾庆福提供了2人护理的证明,提交了其儿子贾广阔具体收入情况证明及护理期间停工的相关证据,其护理费按照其平均工资4041元/月计算,贾庆福提供了另一护理人员杨华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提供详细的收入情况,要求按照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护理费,不予支持,应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为宜。故其护理费共计:(4041元/月÷30天×126天)+(29041元/年÷365天×126天)=26997.31元。5、交通费,贾庆福请求1560元,但其提供的票据中有连号及非正规发票以及非交通费票据,根据贾庆福的病情其住院转院情况,支持8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5034元。扣除李俊国已支付的12578.5元,剩余112455.5元,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应予支付。关于李俊国垫付款的问题,因为贾庆福表示伤残鉴定作出后,还需另行起诉,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贾庆福多诉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贾庆福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2455.5元。二、驳回贾庆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贾庆福负担71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481元。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少承担81606.38元的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贾庆福、李俊国、圣光物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应按分项限额计算,交强险中的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只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诉讼中,贾庆福提供护理人员贾广阔的工资单不能证明贾广阔的实际损失,且贾庆福未提供贾广阔纳税证明,不应采信该证据,故贾广阔的护理费应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贾庆福答辩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交强险应分项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处理正确。贾庆福提供的有贾广阔工作单位郏县天广水泥厂的证明、工资发放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要求贾广阔的护理费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上诉,维持原判。李俊国答辩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要求交强险应按分项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要求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的理由成立,请求法院对不合理部分予以扣除。圣光物流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122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要求贾广阔的护理费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的抗辩理由理由成立,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不合理部分予以减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14年8月11日,李俊国驾驶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贾庆福相撞,发生事故。该事故致贾庆福受伤,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李俊国负全部责任,贾庆福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责任人李俊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李俊国驾驶的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贾庆福的各项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F08**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先行赔付。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及时填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散社会风险。故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称其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审诉讼中,贾庆福提供的贾广阔与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及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职工工资发放表能够证明贾广阔在事故前平均工资为4041元/月。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也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贾广阔的收入状况,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贾广阔的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故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贾广阔的工资单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贾庆福的各项损失共计125034元,扣除李俊国已支付的12578.5元,剩余损失112455.5元,未超出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的范围,应由太平洋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向贾庆福赔偿112455.5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