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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海斌和黄金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斌,黄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斌,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金仁,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斌和被执行人黄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荔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金仁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