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诉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19号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住址:会东县新云乡团结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维福,负责人。被告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94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住址:攀枝花市苏铁中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攀枝花市合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协议,案款已兑现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会东县再生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