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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某某。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