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某某。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李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