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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河昇与卢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河昇,卢游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卢河昇,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卢游真,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河昇与被告卢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河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卢河昇与被告卢游真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河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元,由原告卢河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