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磊与张成勇、关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磊,张成勇,关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01号原告祝磊,男,汉族。被告张成勇,男,汉族。被告关淑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磊与被告张成勇、关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为1,630.00元由原告祝磊负担。审判员 李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