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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祝磊与张成勇、关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磊,张成勇,关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01号原告祝磊,男,汉族。被告张成勇,男,汉族。被告关淑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磊与被告张成勇、关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为1,630.00元由原告祝磊负担。审判员  李振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