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何占军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沟县人民法院,何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73-1号申请人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夏超。被执行人何占军,男,1975年3月4日生,住扶沟县崔桥镇何营行政村。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现又查明被执行人何占军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占军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桥信用社的存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