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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雪冰与黄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冰,黄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冰,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黄晓霞,住鹤山市。黄雪冰申请执行黄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黄晓霞应当在2015年2月26日前履行支付欠款5000元给黄雪冰的义务,由于黄晓霞没有履行。根据黄雪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黄晓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黄晓霞在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经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黄雪冰的意见,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2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晓霞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