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雪莲与常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莲,常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0号原告:胡雪莲,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常久春,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莲诉被告常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莲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