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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雪莲与常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莲,常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0号原告:胡雪莲,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常久春,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莲诉被告常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莲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