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靖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某与申请人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2015)靖调字第01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杜某某,女,住兰州市城关区。申请人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梁迎祥,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住兰州市城关区庙巷子*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杜某某与申请人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2015)靖调字第01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某某与申请人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申请人杜某某在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社区门口滑倒致伤一事,于2014年12月申请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15)靖调字第01号调解协议书。双方协议如下:杜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10点左右在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社区门口不慎滑倒,原因可能是地面结冰,结冰是因九州管委会环卫所工人不慎在九州大道社区门口洗车所致,导致杜某某手腕摔伤骨折,要求九州管委会进行赔偿相关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现双方为解决纠纷,经过靖远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九州管委会支付杜某某医药费人民币2339.92元;2、由九州管委会支付杜某某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每月500元,共3个月);3、由九州管委会支付杜某某营养费及陪护费人民币2000元;4、以上赔偿费用在协议达成后60天内由九州管委会予以支付,九州管委会自支付杜某某共计人民币5839.92元赔偿款后,因结冰导致杜某某滑到摔伤一事所有纠纷均已解决,杜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向九州管委会主张任何权利。5、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生效。6、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靖远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交有关部门一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某某与申请人兰州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5)靖调字第01号调解协议书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靖调字第0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辉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