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长动与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动,韩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776号原告:李长动,男,汉族。被告:韩礼,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动与被告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长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