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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87号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术柱,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75号。法定代表人:范韶辉,职务:经理。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281元由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