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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宁与提迎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宁,提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龚宁被执行人提迎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提迎利银行存款本金20309.4元及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