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沿民初字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奕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奕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483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荣盛物业公司职员。被告范奕玮,男,1979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奕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