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兰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兰,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任玉兰,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解放路***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军,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顺祥*期**号楼*单元***室。原告任玉兰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玉兰、被告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在原告处借款12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4年9月11日偿还。现此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军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他人欠我钱,要回来还原告,要不回来,我分期还款,卖房子还款。原告提供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款124000元。被告张军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提出借款是10万元,24000元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一年利息,都写到欠条上了。经询问原告,其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张军向原告任玉兰借款本金100000元,月息2分,被告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一年的利息24000元计算在一起而为原告出具了借款1240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4年9月11日还清。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玉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170元,计395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