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熊藏平与谢秋云、吴少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藏平,谢秋云,吴少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熊藏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河南西路。委托代理人李建湘,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秋云,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委托代理人彭汉先,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少军,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藏平与被告谢秋云、吴少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藏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秋云、吴少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藏平撤回对被告谢秋云、吴少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洪海 更多数据: